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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方债务抵消协议的效力如何?

来源:互联网   作者:未知   时间:2019-03-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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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导读:很多时候我们都难免有欠债的情形,而在双方的相互欠债的情形下能相互抵消债务,那么要是三方互负债务要如何抵消?三方债务抵消要满足什么条件?债权债务抵消三方协议的效力如何?下文为您详细介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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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债权债务抵消三方协议的效力

  (一)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。抵销的目的是消灭对方的债权,但对方的债权不会无原因的消灭。债务人消灭对方债权可采用的方法包括清偿、混同、提存、法律或事实的客观给付不能等。而抵销采用的是以享有的对对方的债权相抵的方式实现的。因此,双方之间互相享有债权债务关系,为抵销行使的前提条件。当然,主动债权如系受转让而来,理应属于可用于抵销的债权。

  (二)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履行期。主动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,并且已到履行期,非法债务不具备法律效力,不能用于抵销,如赌债等。至于被动债权是否已到达履行期则在所不问,与未至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销可视为主动债权人已放弃履行期利益,是对自己权利的抛弃。如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,亦属于可抵销的范围,因为主动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,仍合法有效,只是使对方取得了抗辩权。

  (三)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。一般情况下,只有金钱和种类物可以抵销。而特定物不适宜抵销。但如果以品质较高的标的物抵销品质较低的标的物,对于被告债权人来说,其权利并未受到影响,应当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。

  (四)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。有一部分被动债权属于不可抵销的范围。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抵销,比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的债权。因侵权形成的债权不得抵销,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债务等。

  二、三方债权债务抵销的依据

  《合同法》第七十九条,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
  (一)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;

  (二)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;

  (三)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。

 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,应当通知债务人。未经通知,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。

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,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。

 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,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,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。

 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,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,可以向受让人主张。

  三、三方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

  (一)法定抵销

  1、三方互负债务

  2、三方债务均已到期

  3、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

  (二)意定抵销

  协议抵销,指当事人协商一致,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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